当前的低电压指令 (2014/35/EU)于2014年发布,以使其与新立法框架 (NLF) 保持一致。它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立即取代之前的指令2006/95/EC,没有过渡期。这对制造商影响不大,除了:从该指令的范围中排除了“专供专业人员使用的定制评估套件,仅用于此类目的的研发设施”。技术文件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但现在增加了一项新内容,需要完成“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不再有使用公告机构的规定。
低电压LVD指令概括
低电压指令是新方法指令中最古老的指令,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它适用于在 50 - 1000 伏交流电或 75 至 1500 伏直流电范围内运行(或产生)电源的所有设备该指令有少量例外情况,通常是更具体的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该指令同时具有管理和保护要求。管理要求包括产品的CE标记、完成符合性声明和编制技术文件。通常通过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各种标准来满足保护要求。符合低电压指令是自我认证的,无需指定机构。
低电压LVD指令目的
低电压指令2014/35/EU 是根据《里斯本条约》第 114 条(前身为《罗马条约》第 100a 条)颁布的一系列措施之一。第 114 条指令的主要目标是创建一个单一的欧洲商品和服务市场,目的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由此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该指令的效果是在欧洲经济区 (EEA) 内的每个国家/地区引入了相同的电气产品设计和认证安全要求。
低电压LVD指令历史
该指令最初于1973年颁布,但在1993年由指令93/68/EEC进行了修改,以包括 CE 标记和创建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本世纪初,人们曾尝试就修订后的指令达成一致,其中包括一套更明确的安全要求并取消较低的电压限制。这些提议被证明是非常有争议的,最终放弃了修改的尝试。相反,委员会引入了2006/95/EC,这是一个编纂指令,将73/23/EC的原始文本及其修正案汇集在一个文件中。
低电压LVD指令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使用 50 至 1000 伏交流电源或 75 至 1500 伏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欧盟委员会最近的指南明确指出,所指的电压限制是电源电压或出现在输出端的任何电压,而不是设备内部产生和限制在设备内部的电压。
附件二中列出的设备不在指令范围内: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放射学和医学用途的电气设备
载货电梯和乘客电梯的电气部件
电表
家用插头和插座
电子围栏控制器
无线电干扰
专用电气设备,用于船舶、飞机或铁路,符合成员国参与的国际机构制定的安全规定。
专门为专业人员设计的定制评估套件只能在研发设施中用于此类目的。
总的来说,这些项目涵盖在其他更具体的指令中,或者受欧盟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立法约束。
为制造商自己使用而制造的设备不排除在该指令之外,但不需要带有CE标志。(注意:这不是CE标记指令下的通用原则 - 事实上,大多数指令确实要求为制造商(或进口商)自己使用而制造(或进口)的设备带有 CE 标记。)
低电压LVD指令执法和处罚
该指令在英国通过2016年电气设备(安全)条例实施。
该指令在英国由家庭使用的设备贸易标准服务和工作中使用的设备的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执行。
供应不合规设备的最高刑罚是三个月监禁和/或20000英镑罚款。更通常的情况是,制造商将被要求召回或更换任何不合规的设备。执法当局有权暂停或禁止销售他们有合理证据表明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此外,由于不遵守条例也可能违反其他与安全相关的立法(例如《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因此处罚实际上可能会更重。
低电压LVD指令要求
低电压指令的要求可分为基本保护要求和管理要求。
基本保护要求包含在该指令的附件 1 中。从本质上讲,它们非常简单——设备必须是安全的,它必须带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随附任何必要的说明以允许安全使用。
行政要求同样简单明了。制造商必须:
编译技术文件制造商必须出示一份证据文件,其中描述了产品以及如何证明它符合指令。这通常包括有关如何识别设备的信息、说明的副本、接线图、测试报告和适用标准的评估记录。
生产控制 尽管可以对设备样品进行测试,但该指令要求生产的所有单元都符合其要求。制造商将相应地需要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
签署符合性声明——制造商必须签署一份文件来识别设备并确认他们为遵守指令而采取的步骤。该文件由制造商存档,不需要发送给任何官方机构(尽管有时客户可能会要求查看)。
将CE标志贴在产品上——必须贴在设备上,如果不可能,则必须贴在其包装或说明书上。
低电压LVD指令标准
由于基本保护要求非常简单,因此对于实际设计或制造电气设备的任何人来说都没有多大用处。相反,该指令指的是可用作设计基础的标准列表。制造商、采购商、贸易标准官员甚至法院都可以使用标准作为基准来考虑什么实际上构成了“安全”。可以通过下面的“有用链接”部分访问标准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