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装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信部于 2013 年颁布了《工作场所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条例》。该条例旨在预防或尽量减少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外,根据法规,在无法通过确保集体保护的技术措施或工作组织和工作方法无法预防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可用于:
预防工作事故或职业病
保护员工免受健康和安全风险
改善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条件
雇主必须优先采取集体保护措施,而不是个人保护措施。
该条例的发布有两个主要支柱:
第6331号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89 / 656 / EEC 和 89 / 686 / EEC 欧盟理事会指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和原则规定》规定。
个人防护装备是设计用于穿戴、佩戴或携带员工以防止各种安全风险的任何工具、工具或材料。
根据法规中的定义,制造商是指生产个人防护装备或零部件,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组合并投放市场,并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的企业。
符合性评估、个人防护设备按照技术法规进行检验和测试,如有要求,则开展认证活动。根据《个人防护装备条例》,合格评定研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检验和测试或认证机构进行。
个人防护装备的认证过程是确定产品符合法规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并且是按照其技术法规制造的过程。对于认证过程,可以向土耳其标准协会或位于国外的认证公司之一提出申请。
认证过程从确定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别开始。个人防护装备分为三类:
第一类:简单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类: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类:复杂的个人防护装备
欧盟型式检验证书由公告机构颁发,表明 II 类和 III 类个人防护设备型号符合个人防护设备指令的规定。
欧盟符合性声明是制造商声明制造商发布和发布的个人防护设备是按照个人防护设备法规的规定制造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