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包含在新方法指令中且其上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允许以这种方式进入欧盟国家。与欧盟达成关税同盟协议后,我国将无法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包含在指令CE 标签中的产品组中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
来自其他第三国的产品也必须在产品上有CE认证标志才能发送到成员国。换句话说,这些在第三国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根据生物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条件确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这种一致性,从产品的设计工作到生产阶段,都要求符合性评估过程。然而,这种合规责任在于欧盟国家的进口商公司。换句话说,进口公司必须确保他们进口的产品符合欧盟规范。
作为一般规则,生产商有责任将产品引入带有 CE 标签(CE 认证),即在产品上贴上 CE 标签。
CE 标签表明该产品已按照新方法指令制造和认证。所以CE标志是表明产品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具有最低安全条件的标志。
在实践中,CE 标志被非法放置在产品上。有些人和公司使用这种方式将在欧盟以外生产的产品运送到欧盟市场。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China Export(中国出口)的首字母,而不是法语Conformité Européenne表达的首字母。此外,CE 字母被放置在与原始产品无法区分的产品上。
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在没有准备有关产品的技术文件的情况下将CE标签贴在产品上。继续对此类不当行为进行整治和严厉处罚。
CE 认证和产品在欧盟的自由流通和技术壁垒的消除。当然,它也为制造商企业提供了强化公司形象和获得竞争优势等优势。另一方面,我国的生产商有机会创造一个全球市场,而不仅仅是在统一国家。
为什么与公众做生意需要CE证书
在我国与欧盟关系的背景下,对外贸易部进行了技术立法协调研究。在相关公共机构参与的工作结束时,在 1997 年,确定了将在 300 个主要标题下协调 32 项指令、法规和决定的公共机构。这些机构是工业和贸易部、卫生部、外贸部和环境与运输部。
此外,为了使我国的标准化体系与欧盟体系平行,制定了编号为2002的产品技术立法制定和实施法,该法于4703年生效。这部法律简称为框架法。该法规定了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生产商和分销商的责任、合格评定机构和在我国设立的指定机构的义务、市场监督和检查的研究,以及产品在市场上的评估、禁止和处置。根据该法,通过了以下规定:
实施合格评定机构和公告机构条例
实施关于在产品上粘贴和使用 CE 合格标志的规定
产品市场监督检验条例
欧盟与土耳其技术法规和标准通知条例之间
遵循这些法律安排,新方法指令法规和产品CE 标签设想生效的技术立法已经生效。此外,这些指令所指的标准也是土耳其统一标准。此后,在我国生产并投放国内市场的产品必须强制执行CE标志。土耳其标准协会是一个准备所需标准、提供实验室和认证服务并协调 EN 标准(欧洲标准)的组织,这些标准在欧盟技术立法的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
与欧盟签订关税同盟协定后,工业品和加工农产品贸易的所有必要技术安排已经完成,我国开始对第三国实施欧盟共同关税。这样,指令中包含的产品就必须加上 CE 标志。所以对于私人或公共机构或组织的产品他们必须拿CE文件。
出于这个原因,如果主题与指令中的产品组之一相关,则需要生产商公司提供 CE 证书,以便在投标条件之间或稍后在申请期间进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