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CE 标志指令可能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过程。最常见的混淆领域之一是CE认证标志何时实际适用,CE认证标志专家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就是这一点。要理解这一点,重要的是要了解产品是否正在“投放市场”、“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或使用”。
投放市场
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当产品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欧盟市场上供分销或使用时,该产品就被“提供”在市场上。该供应包括可能导致实际供应的任何在市场上分发或使用的要约(例如购买邀请、广告活动)。
仅当产品面向市场上的最终用户时,供应产品才被视为将其投放市场。产品的供应,无论是用于进一步分销、纳入最终产品,还是用于进一步加工或精炼,目的是将最终产品出口到欧盟市场之外,均不视为可供使用。
提供概念在CE标志中发挥的核心作用与供应链中的所有经济运营商都有可追溯义务并且需要发挥积极作用以确保只有合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这一事实有关。
提供的概念是指每个单独的产品,而不是一种产品,以及它是作为单个单元还是系列制造的。
投放市场
当产品首次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时,该产品就被“投放市场”。
投放市场的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符合适用的CE认证标志指令。
该业务是为制造商或进口商保留的,即制造商和进口商是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唯一经济运营商。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首次向分销商或最终用户提供产品时,该操作始终以法律术语标记为投放市场。任何后续操作,例如从分销商到分销商或从分销商到最终用户的操作都被定义为可用。
至于“提供”,投放市场的概念是指每个单独的产品,而不是一种产品,以及它是作为单个单元还是系列制造的。因此,即使产品型号或类型是在新的CE认证标志指令之前提供的,相同型号或类型的各个单元也必须符合这些新要求。
提供产品和将产品投放市场都需要两个或多个法人或自然人之间提出要约或协议(书面或口头),以转让有关产品的所有权、占有权或任何其他财产权。已经进入制造阶段。这种转账可以是付费的,也可以是免费的。它不需要产品的物理移交。
如果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不投放市场:
为自己使用而制造。然而,一些指令涵盖了在其范围内为自己使用而制造的产品(例如LVD、机械)
由第三国的消费者在实际身在该国时购买并由消费者带入欧盟供该人个人使用
从第三国的制造商转移给制造商聘请的欧盟授权代表,以确保产品符合协调立法
从欧盟海关境内的第三国过境引入,置于自由区、仓库、临时储存或其他特殊海关程序(临时入境或进口加工)
在成员国制造,旨在将其出口到第三国(这包括供应给制造商以纳入最终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组件)
转移用于测试或验证仍处于制造阶段的预生产单元
在贸易展览会、展览或演示中在受控条件下展示或操作
在制造商(或授权代表)或进口商的库存中,产品尚未上市,即未供应分销或使用时,除非适用的协调立法另有规定
由欧盟在线运营商销售的产品均被视为已投放市场,无论是谁将其投放市场。如果销售专门针对欧盟最终用户,则由欧盟以外的卖家在线销售的产品将被视为投放市场。在线运营商销售的产品在投放市场时需要遵守所有适用的欧盟规则。
投放市场是协调立法应用的最具决定性的时间点。当产品投放市场时,必须符合投放市场时适用的协调立法。因此,欧盟生产的新产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所有产品(无论是新的还是二手的)在投放市场时(即首次投放市场时)必须符合适用的协调立法的规定。
除非立法中另有规定,即使适用立法或相关协调标准发生修订,合规产品随后也可以在交付链上提供,无需额外考虑。
成员国有义务在市场监督框架内确保市场上只有安全且合规的产品。必须注意的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的二手产品须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GPSD)。
投入使用或使用(和安装)
“投入使用”发生在最终用户在联盟内首次用于其预期目的时。例如,除了投放市场外,该概念还用于电梯、机械、无线电设备、测量仪器、医疗设备、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或EMC或ATEX指令涵盖的产品领域,以及导致协调立法的范围超出了提供产品的时刻。
成员国不得禁止、限制或阻碍符合适用协调立法规定的产品投入使用。然而,成员国可以根据条约(特别是 TFEU 第 34 条和第 36 条)并根据 CE 标志,维护和调整有关预期产品投入使用、安装或使用的附加国家规定。用于保护工人或其他用户或其他产品。此类国家规定可能不需要对根据适用的协调立法的规定制造的产品进行修改。
需要证明产品在投入使用时符合要求,以及(如果适用)产品已正确安装、维护和用于预期目的,应仅限于: 之前尚未投放市场的产品投入使用或仅在进行组装、安装或其他操作后才能使用;或其合规性可能受到分销条件(例如储存或运输)影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