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和电子设备包含重金属、阻燃剂和增塑剂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化学物质会导致严重的环境和公共健康问题。因此,自 2002 年以来,欧盟根据各种指令(包括RoHS 2 )限制了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
什么是欧洲 RoHS?
欧盟RoHS代表有害物质限制,适用于在欧洲市场销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RoHS 是电气和电子设备环境合规性的主要要求。特别是,该法规旨在减少 EEE 产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
欧盟 RoHS 2
欧盟 RoHS 规定的十种限用物质及其允许阈值是:
铅 < 0.1% 或 1000 ppm(百万分之一)
镉 <0.01% 或 100 ppm
汞 < 0.1% 或 1000 ppm
六价铬 (Cr(VI)) < 0.1% 或 1000 ppm
多溴联苯 (PBB) < 0.1% 或 1000 ppm
多溴二苯醚 (PBDE) <0 .1% 或 1000 ppm
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 (DEH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重要的是,这些允许的阈值处于构成产品中每个组件的均质材料的水平。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限制适用于任何单一材料,而不适用于成品的重量。
欧盟 RoHS 2 涵盖的产品类别
根据该法规的附件 I,RoHS 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产品:
欧盟 RoHS 产品类别
大型家用电器。
小家电。
IT 和电信设备。
消费设备。
照明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材。
医疗设备。
测控仪器包括工业测控仪器。
自动点胶机。
上述任何类别未涵盖的其他 EEE。
欧盟 RoHS 的演变
自该法规于 2002 年实施以来,RoHS 的范围和 EEE 产品进口商的义务发生了变化。相应地,RoHS 修正案,即 RoHS 2 和 RoHS 3,反映了这些变化。在这里,我们讨论RoHS 1、RoHS 2(RoHS 重铸)和所谓的RoHS 3之间的区别,RoHS 3 实际上反映了 RoHS 2 的重大修订。
下表总结了 RoHS 1、RoHS 2 和 RoHS 3 之间的主要区别。
符合欧盟指令 1
电子产品 RoHS 2
欧盟于 2002 年发布了指令 2002/95/EC,即 RoHS 1。RoHS 1 的目标是限制在各种 EEE 产品的生产中使用上述前六种危险化学品。该法规与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 WEEE ) 的指令 2002/96/EC密切相关,该指令规定了 EEE 设备的收集、回收和回收目标,以解决与这些产品中的有毒废物相关的问题。2006 年 7 月 1 日,RoHS 1 指令成为每个成员国的法律。截至该日期,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相关产品都必须符合 RoHS。此外,该指令适用于上述第1、2、3、4、5、6、7和10类产品。
符合欧盟指令 2
2011 年 7 月,指令 2011/65/EU(也称为 RoHS 2 或 RoHS 1 的改版)取代了原来的 RoHS 法规。与 RoHS 1 一样,RoHS 2 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六种有害物质。以下是 RoHS 1 和 RoHS 2 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RoHS 2 扩大了 RoHS 1 涵盖的产品范围。例如,它在其产品列表中添加了医疗设备(第 8 类)和监测和控制仪器(第 9 类)。此外,它为每个组设置了单独的合规期限。
RoHS 2 为其规定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超出RoHS 范围的产品包括:一些大型电子产品(即大型固定装置( LSFI ) 和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LSSIT ))、军事或航空航天设备、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一些研发设备和一些光伏电池板。此外,RoHS 不适用于电池和包装材料,因为它们必须遵守其他法规。
RoHS 2 指令还对 EEE 生产商和进口商施加了额外的义务。随后,属于 RoHS 类别的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执行合格评定,准备欧盟合格声明(DoC),并在所有合规成品上贴上CE 标志。
此外,RoHS 2 还提供了两份受益于其附件 III 的一般豁免和附件 IV 特定于医疗设备和监测和控制仪器的豁免的应用清单。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不断监控这些清单,因为某些RoHS 豁免是有时间限制的。
医疗器械 RoHS 2
符合RoHS 3
2015 年,欧盟修订了 RoHS 2,在最初的六种化学品清单中增加了四种化学品。这些受限物质包括下列四种邻苯二甲酸盐:
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 (DEH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RoHS 3 汽化器
指令 2015/863/EU,也称为 RoHS 3,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生效。此外,RoHS 3 为其他类别未涵盖的 EEE 产品增加了类别 11。此类产品的示例包括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 (ENDS),例如电子香烟、大麻雾化器和电子烟笔,以及两轮电动车。
令人惊讶的是,DEHP、BBP 和 DBP 的要求不适用于玩具,因为根据欧洲法规 1907/2006/EC ( EU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条,玩具已经受到这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RoHS 2 不合规后果
RoHS 指令 2011/65/EU 第 23 条要求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根据该法规制定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履行这些义务。不遵守 RoHS 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和法律后果。例如,如果将不符合 RoHS 标准的产品进口到德国,您可能会面临最高 30,000 欧元的罚款和最高一年的监禁。
除了处罚,还有更多值得关注的地方。不符合 RoHS 的案例通常会被公开。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产品从欧盟市场撤回或召回,并最终损害品牌声誉。因此,随着该指令的不断发展,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其产品符合 RoHS 的所有要求。尽管遵守 RoHS 要求可能具有挑战性,但消费者和环境最终将受益于这些有害物质的限制。
其他国家的 RoHS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 RoHS 版本,例如:
全球 RoHS
巴西 RoHS
中国RoHS
印度RoHS
日本 RoHS (J-MOSS)
挪威RoHS
新加坡RoHS
韩国RoHS
台湾RoHS
土耳其 RoHS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RoHS
美国加州 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