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
官方名称: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1 年 3 月 9 日的第 (EU) 号条例 (EU) 305/2011 规定了建筑产品营销的协调条件,并废除了理事会指令 89/106/EEC。
描述:
《建筑产品条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来表达建筑产品的性能,从而实现建筑产品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
建筑产品法规 305/2011 涵盖哪些产品?
该法规通过制定关于如何表达建筑产品与其基本特性相关的性能以及在这些产品上使用CE认证标志的统一规则,为建筑产品投放或投放市场制定了条件。CPR 具有约束力,完整且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CPR 要求所有建筑工程应满足七个基本要求:
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火灾时的安全
卫生、健康和环境
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及性
噪音防护
能源经济和保温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就本条例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产品或套件,其生产并投放市场以永久方式纳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其性能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性能 有影响建筑工程;
“套件”是指由单一制造商作为一组至少两个单独的组件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这些组件需要放在一起才能纳入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基本特性”是指与建筑工程基本要求相关的建筑产品特性;
“建筑产品的性能”是指与相关基本特性相关的性能,以级别或类别表示,或在描述中表示;
“水平”是指建筑产品与其基本特性相关的性能评估结果,以数值表示;
“等级”是指建筑产品性能的一系列级别,由最小值和最大值界定;
“阈值水平”是指建筑产品基本特性的最低或最高性能水平。
换句话说,CPR 适用于在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方面对建筑工程的性能有影响的建筑产品,这些产品包含在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 技术 批准 中。
如何遵守建筑产品法规 305/2011:
确定适用哪些欧洲统一标准;
确定制造商希望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的欧盟成员国,以及确定这些成员国是否有特定的性能标准要求;
根据欧洲协调标准中规定的适用测试进行测试,并应用标准中的标签、文件和其他要求;
建立工厂生产控制系统;
根据欧洲协调标准中的规范,建筑产品的符合性必须由公告机构确认,或者制造商可以自行声明符合性;
建筑产品的性能必须按照欧洲协调标准确定的格式在产品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