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械指令 2006/42/EC?
机械指令是一项关于机械和机械某些部件的欧盟 指令: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与自愿性协调标准相结合。机械指令适用于机械以及可互换设备、安全部件、起重附件、链条/绳索/织带、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和部分完成的机械。
指令 2006/42/EC完全与安全有关。机械的安全,也包括相关产品的安全。它规定了产品必须符合的要求。必须将机器产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甚至最好是消除。它还规定了如何评估合规性的程序。
为什么欧盟要通过机械法规?
机械指令的目的是协调欧盟所有成员国之间对机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通用规则允许取消贸易限制,并允许机械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动。同时,这些要求保证了对欧洲工人和欧洲公民的高水平保护。安全机械和公平竞争,这就是目的。
机械指令涵盖哪些产品?
该指令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
机械
可互换设备
安全组件
起重配件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绳索、织带和链条以及
部分完成的机器。
让我们更详细地研究每一个:
“机械”被定义为由连接的零件或组件组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件或组件为特定应用而移动和连接在一起,并配备了驱动系统,而不是直接施加的人力或动物力。例如,传送带本身就是一台机器。如果旨在提升和降低负载,仅直接施加人力的应用可能是机械,例如,滑轮是机械。
“可互换设备”是指在机械或拖拉机投入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与该机械或拖拉机组装以改变其功能或赋予新功能的设备,只要该设备不是工具。
“安全部件”是指这样的部件: 用于实现安全功能,独立投放市场,其故障和/或故障会危及人身安全,并且对于机械运行而言并非必需功能,或者为了使机器发挥作用,可以用普通部件代替这些部件。附件 V中列出了安全组件的指示性清单,链接到外部网站,可以根据第 8(1)(a) 条进行更新
“起重附件”是指未连接到起重机械的部件或设备,允许承载负载,放置在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负载本身上,或者旨在构成起重机械的组成部分负载并独立投放市场;吊索及其部件也被视为起重配件。
“链条、绳索和织带”是指为起重目的而设计和制造的链条、绳索和织带,作为起重机械或起重配件的一部分。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是指通过在第一个固定轴承处将它们连接起来,在自行式机械或拖拉机与另一台机器之间传输动力的可拆卸部件。当它与护罩一起投放市场时,应视为一个产品。
“部分完成的机械”意味着它是一个几乎是机械但本身不能执行特定应用的组件。驱动系统是部分完成的机械。部分完成的机器仅旨在与其他机器或其他部分完成的机器或设备结合或组装,从而形成指令适用的机器。
哪些产品不受机械指令的约束?
某些类型的机械和设备不受指令 2006/42/EC 的约束。通常,这是因为这些都包含在其他特定的欧盟法规中。目前不在该指令范围内的是以下类型的设备:
明确用于游乐场和/或游乐园的设备。
武器,包括火器。
运输工具,例如林业和农用拖拉机;理事会指令 70/156/EEC涵盖的机动车辆和拖车;指令 2002/24/EC涵盖的车辆;用于比赛的车辆;空运/水运/铁路运输工具,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任何机械。
任何军事和警察机器。
任何供实验室临时使用的研究机器。
介意绕组齿轮。
用于在艺术表演期间移动表演者的机械设备。
高压设备,例如开关和控制装置以及变压器。
用作替换原始机械中相同部件的备件的安全部件。
用于核目的的机械设备,在发生故障时会释放放射性。
移动式近海装置和海船,以及安装在其上的任何机械。
电气和电子设备,如普通办公机械、电动机、音频和视频设备、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以及低压开关和控制装置。
谁负责遵守机械指令?
以下人员或公司负责确保机械符合机械指令:
机器制造商。
机器零件或装置的装配工。
专用工具、滑橇和钻机的制造商。
位于欧盟的机械进口商。
从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购买的机械分销商或经销商有义务验证是否执行了合格评定,并且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如何遵守机械指令 (2006/42/EC)?
任何机械的合规流程都应包括以下由制造商执行的步骤:
从指令和相关协调标准中确定适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确保产品满足适用于它的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将证明机械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集编译成技术文件。
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确保它随产品一起提供。
在产品上贴上 CE 标志。
采取措施确保机械保持合规性,即使在修改和修改法规和标准后也是如此。
但是,当涉及到部分完成的机器时,上述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需要:
准备指令附件 VII B 部分中描述的所有技术文件,并通过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规性
准备指令附件 VI中定义的装配说明。
按照附件 II 第 1 部分 B 节的规定起草公司成立声明。
确保组装说明和公司声明与部分完成的机器一起提供。CE 标志不得贴在部分完成的机器上。
制造商执行合格评定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机械指令 (2006/42/EC) 提供了两种执行合格评定的方法:“自我认证”或“自我声明”与第三方认证。阅读这篇链接文章,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允许大多数产品进行 CE 标记自我认证的信息。
1. 内部生产控制或 CE 标志自我认证:制造商自行进行合格评定并记录评估结果。
将机器投放欧盟市场时,制造商必须保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适用于机械的所有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之后,机器的设计和建造必须遵循风险评估的结果。
通常,制造商在风险评估方面需要做的是:
确定机器使用时的限制。
确保识别和考虑机器可能产生的所有危险,以及所有相关的危险情况。
估计所有可能的健康风险及其发生的概率。
评估所有已识别的风险并确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消除所有公认的危险并降低与之相关的所有风险。
2. 公告机构的参与:对于没有欧洲统一标准或制造商未应用这些标准的高风险机械(如上段所示,列于机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制造商需要涉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或所谓的“公告机构”。这是一个由欧盟国家指定的组织,用于评估某些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的符合性。当需要第三方时,这些机构执行与适用立法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任务。
以下机器列于机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这意味着对于这些机器,如果制造商未使用(所有)欧洲协调标准,则必须让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
1.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类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以下类型的圆锯(单刀片或多刀片):
1.1.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床,具有固定床身或支架,可手动进给工件或带有可拆卸动力进给;
1.2.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切机械,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锯台或托架;
1.3 锯切时刀片固定,内置机械进给装置,人工上下料的锯床;
1.4.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可移动刀片的锯床,刀片具有机械运动,手动装载和/或卸载。
2、木工用手送平面刨床。
3. 单面修整浓缩机,内置机械进给装置,木工用人工上下料。
4.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类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手动装载和/或卸载带锯,类型如下:
4.1.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床,具有用于工件的固定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支架;
4.2. 带有刀片的锯切机械,刀片装配在往复运动的托架上。
5. 第 1 点至第 4 点和第 7 点中提及的类型的组合机械,用于处理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木材和材料。
6. 木工用带多个刀架的手送榫机。
7.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手送立轴造型机械。
8.木工用便携式电锯。
9. 金属冷加工压力机,包括折弯机,手动上下料,其可移动工作部件的行程可超过 6 毫米,速度可超过 30 毫米/秒。
10. 手动上下料的注射或压缩塑料成型机械。
11. 手动上下料的注射或压缩橡胶成型机械。
12. 下列类型的地下作业机械:
12.1. 机车和刹车车;
12.2. 液压动力屋顶支架。
13. 装有压缩机构的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手动装载卡车。
14.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包括它们的防护装置。
15.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
16. 车辆维修电梯。
17. 涉及从超过三米的垂直高度坠落危险的人员或人员和货物提升装置。
18. 便携式弹药筒固定和其他冲击机械。
19. 设计用于检测人员存在的保护装置。
20. 设计用作第 9、10 和 11 点中提到的机械防护装置的电动互锁可移动防护装置。
21. 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
22. 翻车保护结构 (ROPS)。
23. 防坠落物结构 (FOPS)。
如果机器不符合怎么办?
如果机械不符合机械指令 (2006/42/EC) 或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欧盟指令或法规的要求,则可能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合规性由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检查和执行。(换句话说,没有一个欧盟机构或组织检查 CE 符合性。)
如果发现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不合规机械,成员国可以立即采取行动:
从市场上撤回此类产品。
禁止将此类机器投放欧盟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限制此类设备的自由移动。
因此,成员国将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其行动,说明其决定的动机,这可能与:
不符合机械指令 2006/42/EC 的基本要求。
协调标准应用不当。
统一标准本身的缺点。
尽管符合要求和标准,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然后,在收到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欧盟委员会将与有关各方协商,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并根据指令 2006/42/EC 中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机械需要 CE 标志吗?
您是否在欧盟市场上提供 2006/42/EC 指令涵盖的机械、安全组件、可互换设备或任何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您的产品可能需要符合 CE 规则。希望本文为您提供了入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