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CE认证ATEX指令2014/34/EU
什么是ATEX?
ATEX是CE认证下面的其中一条针对防爆产品的法规指令,指令2014/34/EU (新方法)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代表的含义 ATEX是法语“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缩写,意思是“爆炸性环境”。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现在更新为2014/34/EU)。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ATEX指令和CE认证的关系
ATEX认证是欧盟防爆认证,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防爆产品进入到欧盟市场就需要办理ATEX认证,这是强制性规定。ATEX认证就是欧盟CE认证中的防爆指令,防爆产品做ATEX认证,其实就是做CE认证。不过ATEX认证有自己的认证标志,这一点和其他产品CE认证是不一样的。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ATEX防爆指令是强制性的,进入欧盟并在欧盟销售爆炸性环境用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ATEX指令2014/34/EU。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2014/34/EU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ATEX防爆指令认证模式
1、A模式:内部生产管控。Category 3 product
2、B模式:EC型式检验。文件评审+产品测试
3、C模式:型式符合。****的一种方式,每年的样品抽检
4、D模式:防爆体系认证。工厂防爆体系审核,有年审,EN ISO-IEC 80079-34-2011(EN 13980)
5、E模式:产品****体系。工厂防爆体系审核,有年审,EN ISO-IEC 80079-34-2011(EN 13980)
6、F模式:产品验证。****的一种方式,每批货物出口前验证
7、G模式:单元认证。针对于某一产品的单批次认证
ATEX认证产品范围:
ATEX认证涉及的产品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 在爆炸性环境场所所适用的设备。
ATEX认证电气类设备:电气类设备是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转换电能的设备 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ATEX认证非电气设备 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减速箱、风扇、压缩机、制动器、搅拌机,非电气设备通常和电气设备连接以提供动能。
防爆CE认证的指令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和粉尘
EN 1834-1: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组机车
EN 1834-2: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地下工作场所的I组机车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尘的II组机车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对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1: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2: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1999.08
对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 1999.12
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试验方法-测定粉尘最小点燃温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险的结构和试验
防爆CE认证流程:
1. 客户提交认证申请,签订合同;
2. 准备各类认证文件;
3. 进行防爆试验;
4. 审核防爆试验报告,审核技术文件并提交审核意见;
5. 签发EC型试验证书;
6. 进行工厂防爆体系审核;
7. 签发CE证书。